全国服务热线189-0748-3386

亮化工程新闻资讯资讯详情

发布时间:      点击次数:

(1)商业步行街的照明设计要求
购物环境应安全舒适;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道路、广场、公用设施、酒店入口、橱窗、广告和标识均应设置照明:商店立面应设置照明,并应与人口、窗、广告和标识以及毗邻建筑物的照明协调;商业步行街的照明可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,采用动静结合的照明方式: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》JGJ/T163第7.0.2条的要求。
(2)商业步行街商店入口的照明设计要求
入口亮度与周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(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》JGT163第4.3.2条的规定;应与店内照明、橱窗照明、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区别又相协调;不应对进出商店的人员产生眩光。
(3)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设计要求
应能使行人看清路面、坡道、台阶、障碍物以及4m以外来人的面部;应能准确辨认建筑物标识、招牌和其他定位标识:其评价指标及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》CJ45-2016的相关规定;不宜采用常规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规道路照明灯具:宜采用造型美观、上射光通量比不超过25%、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;光源宜选择金属卤化物灯、荧光灯、LED或其他高显色光源:灯杆、支架、灯具外形、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,互相协调。
(4)商业步行街市政公共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,其亮度水平和光色应协调,并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。
(5)商业步行街入口部位的大门或牌坊、建筑小品的照明亮度与街区其他部位亮度的
对比度应符合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)JGiJ/T163第4.3.2条的规定;街名牌应等的照明应突出。
(6)商业步行街建筑立面的照明设计应符合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》JGJ/T163第5.1.2条的规定。
(7)商业步行街广告和标识的照明设计应符合(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》JGJ/T163第5.6节的相关规定。